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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鉴定后找谁拿钱

工伤鉴定后找谁拿钱

劳动者因工负伤并被鉴定为伤残等级的,用人单位为劳动者缴纳社保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医疗费、伙食补助费、护理费、交通补助费由社保部门承担,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和带薪停工期间的工资由用人单位承担;用人单位未给劳动者缴纳社保的,劳动者伤残期间的各种补偿由用人单位承担。

工伤保险待遇补偿主要有:医疗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7至24个月工资)、一次性就业补助金(按工伤职工所在省工伤规定确定,解除劳动关系时领取)、一次性医疗补助金(按工伤职工所在省工伤规定确定,解除劳动关系时领取), 停工留薪期的工资(根据《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通知书》确定)、伙食补助费、护理费、交通费等。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和工伤职工所在省的《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七条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至十级伤残的职工,享受下列待遇:

(1)根据伤残等级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本人七级伤残工资13个月,八级伤残工资11个月,九级伤残工资9个月,十级伤残工资7个月;

(二)劳动或者聘用合同期满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工伤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和伤残一次性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对工伤鉴定不满意怎么办?

职工对市劳动鉴定委员会作出的伤残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向省劳动鉴定委员会申请重新鉴定,省劳动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工伤职工对伤残等级结论不服,不能提起行政诉讼。理由如下:第一,行政复议法明确规定这种情况不属于行政复议的范围,他们自然不能提起行政诉讼。第二,从劳动鉴定委员会的组织和工作性质来看,不是具体行政行为。因此,伤残等级的鉴定是按照国家伤残评定标准进行的。劳动鉴定委员会是当地政府协调劳动、卫生、工会等部门支持这项事业的虚设机构。劳动鉴定所的工作具体组织实施。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上班前后在工作场所,从事与工作有关的准备或收尾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因履行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患有职业病的;因工负伤或者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的;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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