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仲裁有什么费用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案规则》第六十条规定,仲裁委员会受理劳动争议案件,应当按照《劳动合同鉴证和劳动争议仲裁费管理办法》收取仲裁费。仲裁费分为案件受理费和案件处理费。受理费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申请人应当在仲裁委员会决定立案时预交。处理费包括差旅费、检验费、鉴定费、证人误餐费、文件清单打印费等。处理费由双方当事人在收到案件受理通知书和起诉状副本后五日内预缴。
申请劳动仲裁的流程
(1)提交申请:
当事人申请仲裁时,应当提交仲裁申请书,并按被申请人人数提交副本。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1.劳动者的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和住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2.仲裁请求及其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
3.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4.申请仲裁的日期。
(二)仲裁受理:
仲裁委员会应当自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仲裁委员会决定受理的,应当在作出决定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送达被申请人。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说明理由。
(3)法庭聆讯:
仲裁庭应当在开庭五日前将开庭的日期和地点书面通知双方当事人。申请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按撤诉处理,被申请人可以缺席裁决。
(4)仲裁和调解:
仲裁庭处理劳动争议,应当先进行调解,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促使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达成调解协议的,仲裁庭应当根据协议内容制作调解书,调解书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调解未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及时作出裁决。
(5)仲裁裁决:
仲裁庭应当自劳动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45日内对劳动争议案件作出裁决。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批准可以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裁决后,仲裁庭应当制作仲裁裁决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未起诉的,裁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