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估入账资产折旧税前扣除
根据税法规定,评估中记录的固定资产不能计提折旧。如果不能取得购买固定资产时的正规发票等真实凭据,可以进行评估并入账,可以按照评估入账价值计提折旧,但不能在税务处理中税前扣除(所得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特作如下修改
固定资产不得计提折旧。
土地;
房屋;建筑外未使用;未使用和封存的固定资产;
经营租赁租入的固定资产;
已提足折旧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
按规定提取固定资产维护费;
一次性费用在成本中形成的固定资产;
破产;关停企业的固定资产;
财政部规定不得折旧的其他固定资产。提前报废的固定资产不得计提折旧。
如果是转卖,如果对方要交代评估确认的价值,与实际售价的差额可以计入累计折旧,但不允许在税前列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企业财政部(财税字[1997]077号)第四条规定,按照评估价格调整相关资产账面价值并相应计提折旧或摊销的,调整后相关资产账户的评估增值部分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在办理年度纳税申报时,应附送相关计算资料,供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在计算申报年度应纳税所得额时,
调整方法的方法
根据实际逐年调整。企业因股份制改造而增值的资产,在每个纳税年度通过折旧、摊销等方式实际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并在年度纳税申报的成本项目、费用项目中调整金额,相应增加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全面调整。对于资产增值额,无论资产项目如何,均在以后年度纳税申报的成本、费用项目中进行调整,相应增加每个纳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调整期限最长不超过十年。
上述调整方法的选择,由企业提出申请,报主管税务机关批准。调整方法一经批准确定,不得变更。因此,增值部分应增加固定资产的价值,增值部分的折旧和促销不得在税前扣除。折旧年限应根据企业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和固定资产的预计使用寿命等综合因素确定。
根据税法规定,投资活动中产生的固定资产增值部分不计算所得税,但转让投资权益的,应将增值部分计入当年应纳税所得额计算所得税。账务处理时,根据所得税增值部分,借记“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科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