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号是否就是纳税人识别号
纳税人识别号通常简称为“税号”。纳税人识别号是税务登记证上的编号,每个企业的识别号是唯一的。
纳税人识别号全部由15位、18位或20位代码(字符型)组成。其中,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纳税人使用国家技术监督局编制的9位代码(其中主代码位与校验位之间的“-”号省略,不打印)并在其前面加6位行政区划代码,共15位作为其“纳税人识别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纳税人代码为15位数字,其中:1-2位为省市代码,3-6位为地区代码,7-8位为经济代码,9-10位为行业代码,11-15位为地方自行设计的顺序代码。
纳税人识别号一般来源于技术监督局的代码,一般为9位数字,所以前面要加区号。区号加技术监督局代码,验证码位数不足的,中间加L。如果验证码无法沉淀,就加X,表示1-9。
另外,有些企业因为是国、地税局共管,可能会有两个识别号。针对这种情况,文件规定,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的共管房屋有两个纳税人识别号的,其纳税人识别号的前六位代码可以由当地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协商确定。
在纳税申报过程中,目前国税申报都是使用纳税人识别号。地税报税,因为各地地税局都发了管理码,一般是8位。这个管理代码是地税局系统为了方便工作而确定的,与税号无关。
纳税人识别号在社会治理中的作用
纳税人识别号的出现,最明显的效果就是“灰色收入”再也无法逃税了。2013年,我国个人所得税采用“代扣代缴”和“自行申报”两种方式。在这些方面,个人的正常收入,如工资、奖金等,都是由单位自己承担的。
纳税人识别号91开头表示税务机关是“三证合一”的法人。所谓纳税人识别号,可以简单理解为统一的社会信用代码。社会信用代码是一组18位代码,由公民社会信用代码、法人和其他组织以及其他社会信用代码组成。
关于修订纳税人识别号代码标准的公告
根据《国务院关于批转发展改革委等部门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体系建设总体方案的通知》(国发〔2015〕33号),结合实施“三证合一、一证一码”改革的工作要求,国家税务总局决定修订纳税人识别号代码标准。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对已获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法人和其他组织,纳税人识别号使用18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编码规则按照国家相关标准执行。
二。未取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个体工商户和持居民身份证、回乡证、护照等有效身份证件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其纳税人识别号由“身份证号”+“2位顺序码”组成。
三。对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居民身份证、回乡证、通行证、护照等纳税的临时纳税人作为有效身份证明,其纳税人识别号由“L”+“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L”+“身份证号”组成,作为系统标识,不印制在外地牌照上。
四。对已建立但未取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法人和其他组织,以及自然人等其他类型纳税人,其纳税人识别号的编码规则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识别号标准的通知》(国税发〔2013〕41号)的规定执行。
动词" data-fancybox="images">
纳税人识别号在社会治理中的作用
纳税人识别号的出现,最明显的效果就是“灰色收入”再也无法逃税了。2013年,我国个人所得税采用“代扣代缴”和“自行申报”两种方式。在这些方面,个人的正常收入,如工资、奖金等,都是由单位自己承担的。
纳税人识别号91开头表示税务机关是“三证合一”的法人。所谓纳税人识别号,可以简单理解为统一的社会信用代码。社会信用代码是一组18位代码,由公民社会信用代码、法人和其他组织以及其他社会信用代码组成。
关于修订纳税人识别号代码标准的公告
根据《国务院关于批转发展改革委等部门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体系建设总体方案的通知》(国发〔2015〕33号),结合实施“三证合一、一证一码”改革的工作要求,国家税务总局决定修订纳税人识别号代码标准。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对已获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法人和其他组织,纳税人识别号使用18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编码规则按照国家相关标准执行。
二。未取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个体工商户和持居民身份证、回乡证、护照等有效身份证件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其纳税人识别号由“身份证号”+“2位顺序码”组成。
三。对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居民身份证、回乡证、通行证、护照等纳税的临时纳税人作为有效身份证明,其纳税人识别号由“L”+“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L”+“身份证号”组成,作为系统标识,不印制在外地牌照上。
四。对已建立但未取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法人和其他组织,以及自然人等其他类型纳税人,其纳税人识别号的编码规则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识别号标准的通知》(国税发〔2013〕41号)的规定执行。
动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