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加刑包括哪些
附加惩罚包括
(一)罚金,是指人民法院判处罪犯向国家缴纳一定数额金钱的刑罚方法。
(二)剥夺政治权利;
(三)没收财产;
⑷驱逐出境。
如何执行附加刑?
附加刑一般在主刑之外适用,但也可以独立适用。这里的“可以独立适用”是指依照刑法分则中单个附加刑的规定适用,而不是随意适用。它适用于轻微犯罪。犯罪情节严重的,不独立适用附加刑。需要适用附加刑的,只能追加适用。
执行附加刑的时间取决于附加刑的具体种类。刑法中的附加刑主要有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驱逐出境等。这些附加刑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附加使用。罚金、没收财产在判决生效后,由人民法院立即执行,驱逐出境、剥夺政治权利在主刑执行完毕后执行。
如何解决罚金刑执行难的问题?
刑罚是一种利弊明显的刑罚方法。在适用刑罚时,必须重视其积极作用,避免其消极作用。我认为,为了克服罚金刑的弊端,解决罚金刑执行难等问题,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1.在决定罚金数额时,应当适当考虑罪犯现有的经济条件和潜在的经济能力;对于有经济能力的,应当判处与所犯罪行相称的罚金;对于明显没有能力缴纳罚金的犯罪分子,不宜判处罚金或者判处少量罚金。这一措施旨在克服罚款处罚可能造成的不公平;
2.应实行罚款来源说明制度,避免亲属缴纳,防止犯罪分子用非法所得缴纳罚款。对于轻微犯罪,尽量不要罚款;即使必须处以罚金,也应免除罚金的执行。该措施旨在克服罚金刑可能违反刑罚专属性质的缺陷,同时克服犯罪人因无力缴纳罚金而再次犯罪的现象;
3.对于营利性和逐利性犯罪,应加强罚金刑的适用,提高罚金数额。这一措施旨在防止营利性和逐利性犯罪者将罚金作为继续犯罪的必要支出;
4.少交一次,多交分期,规定的缴费年限要相对长一些,不能太短(不超过3年可能比较合适);即使罪犯有能力一次性支付,也宜让他分期支付。这一措施旨在延长罚金刑的效力,克服罚金刑效果差、作用小、执行难的缺陷。
5.适当扩大延期支付的范围。对于收入不定期或者收入时间有限的犯罪分子,可以实行延期支付制度。这一措施也有利于克服罚金刑执行难的缺陷;
6.一旦犯罪,被告人的财产应被罚款。应当事先采取一定的监控措施(如依法冻结、查封等。)防止犯罪分子或其家属转移财产,导致罚金难以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