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划分等级
普通法院分为四级。包括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
人民法院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审判机关,设立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军事法院。除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况外,案件的审理应当公开进行。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代表国家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任何行政机关、社会团体、个人和其他方面的干涉。
详细介绍
1.基层法院
指在县级、不设区的市级或市辖区设立的法院。所有民事案件都由基层法院管辖,法律规定由中级法院、高等法院和最高法院管辖的一审民事案件除外。
2.中级法院
人民法院系统的一级,其上级单位是高级人民法院,设在省、自治区内的地区、自治州、设区的市、直辖市的人民法院。主要负责审理法律、法令规定管辖的第一审案件,对基层人民法院判决、裁定提出上诉或者抗诉的第二审案件,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的第二审案件。
3.高级法院
设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是省级最高审判机关,依法行使审判权,监督下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其上级是最高人民法院,对省人大及其常委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4.最高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成立于1949年10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司法机关,以维护宪法法律尊严为己任,秉持司法为民理念,致力于建设法治社会和公正高效权威司法制度的基础。
主要任务
人民法院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审判机关。它的任务是审判刑事案件、民事案件和行政案件,通过司法活动惩罚一切犯罪分子和解决民商事纠纷,以维护无产阶级专政,维护社会主义法制和社会秩序,保护全民所有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社会主义财产,保护公民私人的合法财产,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维护国家的社会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人民法院利用一切活动,教育公民忠于社会主义祖国,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