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的最高行政长官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总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195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后的中央人民政府)的最高领导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首脑,国家事务的最高负责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规定,国家实行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根据职务和职责设置公务员领导职务和职级序列。公务员的领导职位是根据《宪法》、相关法律和机构规范设置的。
领导级别分为:国家正职、国家副职、省部级正职、省部级副职、局级正职、局级副职、县级副职、乡级副职、乡级副职。
国务院总理的权力
总理全面领导国务院工作,代表国务院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
国务院副总理、国务委员协助总理工作,与国务院秘书长、各部部长、中国人民银行行长、审计署审计长一起对总理负责;
在国务院工作的重大问题上,总理有最终决策权。
总理有权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国务院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中国人民银行行长、审计署审计长、国务院秘书长的任免。
国务院发布的决定、命令和行政法规,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提交的议案,行政人员的任免,必须由总理签署后才具有法律效力。
总理出国访问期间,由主管常务工作的副总理代行总理职权。
总理召集并主持国务院全体会议。全体会议讨论重大问题或涉及多个部门的重大事项,全体会议一般每季度或每半年召开一次。
总理召集并主持国务院常务会议。会议讨论国务院工作中的重要问题,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的建议,国务院即将发布的行政法规,各部门、各地方向国务院请示的重大问题。一般每周开一次会。
总理可以个人名义发布国务院令,可用于颁布和废除行政法规,任免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解除戒严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组织法》第四条规定,总理必须在国务院常务会议或者国务院全体会议上讨论决定国务院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如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的部分地区戒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即中央人民政府,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国家最高行政机关。它由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和秘书长组成。落实国务院总理负责制。
国务院秘书长在总理领导下,负责处理国务院的日常工作。国务院办公厅在秘书长领导下设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