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务处分的期间为多少
行政处分
“某地级市政府原党组成员、副市长谭某违规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借机敛财,公款旅游,违规吃喝,公车私用。受到撤销党内职务、政务撤职处分,降为正厅级非领导职务。违纪所得全部收缴。”在调查结果中,党纪政纪都出现了。
行政处分是监察机关对违法的公职人员给予的处分。《公职人员行政处罚法》实施前,行政处罚的依据主要有监察法、公务员法、法官法、检察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公职人员行政处罚法》实施后,成为行政处罚的重要法律依据。该法注重与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的协调,有利于推进行政处罚的法制化、规范化。
根据《公职人员行政处分法》,行政处分有六种: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根据《公职人员行政处罚法》第十九条,公务员和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在行政处罚期间,不得晋升职务、职级、级别;其中,受到记过、记大过、降职或者撤职处分的,不得晋升工资等级。开除的,按照规定降低职务、职级、级别和等级,同时降低工资和待遇。这也符合《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比如谭被解除政务处分,按规定要降低他的级别和职级。
根据《公职人员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公职人员受到开除以外的行政处罚,在行政处罚期间有悔改表现,不再有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期满后自动解除,其晋升职务、职级、职级、职务和职员职级、职称、工资待遇不再受原行政处罚的影响。但解除降级或者撤职处分的,不恢复原职务、职级、职级、职级、职务和职员职级、职称、工资待遇。《公务员法》和《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也有类似规定。例如,谭被撤职,为期24个月。处分期满后,晋升工资等级、职务、职级、级别不再受原处分影响,但不视为恢复原职务、职务、职级、级别。
行政处分不等于政治处分。
监察体制改革前,监察机关实施的行政处分主要是指行政处分。行政处分与行政处罚的最大区别在于行政处分的范围大于行政处罚的范围。
在国家监察体制改革之前,行政纪律处分主要是针对行政机关的公务员。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必须加强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的监察。但主要针对行政机关公务员的行政纪律处分适用范围过窄,不符合监督全覆盖的要求。比如非党员村委会成员触犯法律,但情节未达到犯罪的严重程度。在这种情况下,因为他是非党员,所以不能给予党纪处分;因未达到犯罪的严重程度,不能追究刑事责任;因为不属于公务员或者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所以不适用《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或者《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存在空监管白色区域。《公职人员行政处罚法》包括了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明确监察法的原则,对于加强对公职人员的管理和监督具有重要意义。
行政处分不同于党纪处分。
根据党章有关规定,党员违反党的纪律,危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应当依规给予处分,这就是党纪。纪律处分包括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
政务处分与党纪处分的区别
处分的对象是党员,行政处分的对象是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
纪律处分对应纪律处分,行政处分对应违法行为;
纪律处分的依据主要是党章、纪律处分条例和党内监督条例,行政处分的依据主要是行政行为法、监察法、公务员法、法官法、检察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条例、公职人员行政处分暂行条例。
《公职人员行政处罚法》的制定,着眼于构建党的统一指挥、全面覆盖、权威高效的监督体系,注重纪法并举。党的先锋队性质和先进性要求决定了党纪严于国法。对于具有党员身份的公职人员,如果他们犯有损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违法行为,应视具体情况给予行政处分以及相应的纪律处分。比如谭,他既是党员又是公职人员,既触犯了法律,又违反了党纪。因为既属于党纪又属于政务,所以也有既给党纪又给政务的情况。
行政处罚的种类
警告;
记过;
犯大错;
降级;
辞退;
开除。
行政处罚期限
警告,六个月;
记过十二个月;
记大过,十八个月;
降职或辞退二十四个月。
行政处分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行政处分期限从行政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计算。
公务员和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在行政处分期间,不得晋升职务、职级、职称和级别;其中,受到记过、记大过、降职或者撤职处分的,不得晋升工资等级。开除的,按照规定降低职务、职级、级别和等级,同时降低工资和待遇。
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或者国家机关依法委托的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中从事公共事务的人员,以及公共教育、科学研究、文化、医疗卫生、体育等单位中从事管理的人员,在行政处分期间不得晋升职务、岗位、工作人员等级和职称;其中,给予记过、记大过、降职或者撤职处分的,不得晋升工资等级。被辞退的,降低岗位、职务或者职员等级,同时降低工资和待遇。
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在行政处分期间不得晋升职务、职务等级和职称;其中,给予记过、记大过、降职或者撤职处分的,不得晋升工资等级。辞退的,降低职务或岗位等级,同时降低工资待遇。
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的管理人员有违法行为的,监察机关可以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
基层自治组织中的管理人员受到行政处分的,县级或者乡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减少或者扣发补贴、奖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十五条第六项规定的人员有违法行为的,监察机关可以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由其所在单位直接给予或者由监察机关建议有关机关、单位给予降薪、撤职、解除人事关系或者劳动关系等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十五条第二项规定的人员不担任公务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或者国有企业人员的,其违法行为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公职人员被开除,或者依照本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受到解除人事关系或者劳动关系处分的,不得录用为公务员或者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
公职人员非法取得的财物和用于违法行为的个人财产,除依法应当由其他机关没收、追缴或者责令退赔的以外,由监察机关没收、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应当返还原所有人或者持有人的,应当依法返还;属于国家财产或者不应当返还或者无法返还的,应当上缴国库。
监察机关应当建议有关机关、单位和组织纠正公职人员因违法行为获得的职务、级别、职级、职务和工作人员职级、职称、待遇、资格、学历、学位、荣誉、奖励及其他利益。
公职人员被开除的,自行政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其与所在机关或者单位的人事关系或者劳动关系终止。
公职人员受到开除以外的行政处分,在行政处分期间有悔改表现,不再有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违法行为的,行政处分期满后自动解除,晋升职务、职级、职级、职务和职员职级、职称和工资待遇不再受原行政处分的影响。但解除降级或者撤职处分的,不恢复原职务、职级、职级、职级、职务和职员职级、职称、工资待遇。
退休公职人员在退休前或退休后有违法行为的,不再给予行政处分,但可以追究;依法应当给予降级、撤职、开除处分的,应当按照规定相应调整其待遇,其非法取得的财产和用于违法行为的个人财产,应当依照本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处理。
已经离任或者死亡的公职人员在履行职责期间有违法行为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