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队立功受奖等级
军队的立功表现分为三个等级,分别是一等功勋章、二等功勋章、三等功勋章。
《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规定的义务兵奖励权限,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a)该奖励得到公司和营的批准;
(二)三等功被团、旅批准的;
(三)二等功由旅、师批准;
(4)一等功被部队批准的;
(五)荣誉称号由军区、中央军委批准。
奖励资格
根据《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第二条规定:“本条令是中国人民解放军维持纪律和实施奖惩的基本依据,适用于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军人和部队,以及参加或者支援战争前的预备役人员。”
根据《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第九十四条规定:“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参照本规定执行。”
根据《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第十八条至第四十一条关于具体立功条件的规定,可以得知:
第十八条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回答和解决联系实际的重大理论和实际问题,取得突出成绩、做出重大贡献的,可以授予三等功;做出重要贡献的,可以记二等功;有重大贡献和影响的,可以授予一等功。
第十九条在战斗中英勇顽强,坚决执行命令,模范遵守战时纪律,在完成战斗任务中成绩突出,或者主动掩护、营救战友,事迹突出、有重大贡献的,可以授予三等功;做出显著成绩和重要贡献的,可以记二等功;成绩突出、有重大贡献的,可以授予一等功。
第二十条在战斗中勇于克服困难,积极、迅速、有效地提供后勤保障、装备保障或者其他作战支援,为完成作战任务做出重大贡献的,可以授予三等功;做出显著成绩和重要贡献的,可以记二等功;成绩突出、有重大贡献的,可以授予一等功。
第二十一条。坚决执行上级命令,指挥正确,密切配合,在组织指挥完成作战任务中成绩突出,有重大贡献的,可以荣立三等功;做出显著成绩和重要贡献的,可以记二等功;成绩突出、有重大贡献的,可以授予一等功。
第二十二条年度军事训练成绩优秀,旅、师、军(相当军衔的部队)立军事训练标兵,或者陆军(相当军衔的部队)或者海军舰队、军区空军、其他相当军衔的单位荣立三等功;被军区等同等军衔单位树立为军事训练标兵或者在军区等同等军衔单位军事训练竞赛中取得前三名成绩的,可以荣立二等功;被树立为全军军事训练标兵或在全军军事训练竞赛中取得优异成绩并有较大影响的,可授予一等功。
第二十三条积极适应信息化条件下军事训练需要,改进训练方法,或者进行技术创新改造,为提高军事训练质量、促进部队建设做出重大贡献,其成果经批准在陆军(相当军衔的军)或者海军舰队、军区空军等相当军衔的单位推广应用的,可以授予三等功;做出重要贡献并经批准在大军区和其他同等军衔单位推广应用的,可以授予二等功;做出重大贡献,经批准在全军推广应用的,可以授予一等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