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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取得校车资格驾驶校车的扣多少分

未取得校车资格驾驶校车的扣多少分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数

第一条;为加强校车安全管理,保障学生乘坐校车的人身安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校车,是指依照本条例取得许可,用于接送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上下学的7座以上载客汽车。

运送学生的校车应当按照专用校车国家标准设计和制造。

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学生人数和分布等因素,依法制定和调整学校设置规划,保障学生就近入学或者在寄宿制学校就读,降低学生上下学交通风险。义务教育学校及其教学点的设置和调整,应当充分听取学生家长和其他有关方面的意见。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发展城乡公共交通,合理规划和设置公共交通线路和站点,为需要乘坐公共汽车上下学的学生提供便利。

对确实难以保障就近入学、公共交通不能满足学生上下学需求的农村地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障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能够获得校车服务。

国家建立多渠道筹集校车资金的机制,通过财政资助、税收优惠和鼓励社会捐赠等方式,支持使用校车按照规定运送学生的服务。支持校车服务所需财政资金由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共同承担,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支持校车服务的税收优惠政策,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税收管理权限制定。

第四条;国务院教育、公安、交通运输、工业和信息化、质量监督检验检疫、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的规定,负责校车安全管理工作。国务院教育、公安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建立校车安全管理协调机制,协调校车安全管理中的重大问题,共同做好校车安全管理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校车安全管理负总责,组织有关部门制定并实施与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校车服务需求相适应的校车服务规划,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履行校车安全管理职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公安、交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和本级人民政府的规定,履行校车安全管理的相关职责。相关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校车安全管理信息共享机制。

第六条;国务院标准化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公安、交通运输等部门,根据确保安全、经济的要求,制定并适时修订校车安全国家标准。

校车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产品质量保证体系,确保生产的校车(含改装,下同)符合校车安全国家标准;不符合标准的,不得出厂、销售。

第七条;保障学生上下学交通安全是政府、学校、社会和家庭的共同责任。社会各界应当为校车通行提供便利,帮助保障校车安全。

第八条;县级和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教育、公安、交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设立并公布举报电话和举报网络平台,方便群众举报违反校车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

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对不属于本部门管理职责的举报,应当及时移送相关部门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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