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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规定的诉讼时效期间为几年

民法典规定的诉讼时效期间为几年

诉讼时效是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变化的法律事实,也称为消灭时效。是指权利人在一定期限内不行使权利,即在一定程度上丧失债权利益的时效制度。设立诉讼时效制度的主要目的是促进法律关系的稳定,及时终结权利义务的不确定性,稳定法律秩序,降低交易成本。

法律特征

(1)是合法的。

诉讼时效期间是权利人请求人民法院保护其民事权利的法定期间。该期限届满后,当事人民事权利的效力将受到一定程度的影响。诉讼时效期间不是当事人约定的期限,而是法律直接规定的期限。法定期限过后,不行使权利的事实将产生时效期限届满的后果。当然,与预定期间和其他期限相比,诉讼时效的期限不是固定的,在法律规定的条件下可以中止、中断或延长。

(2)它是强制性的

强制性诉讼时效包括四个方面:

一是禁止当事人以协议方式排除诉讼时效的适用。强制性规范的含义本身就意味着当事人不能通过协议排除其适用。符合规定条件时自然适用法律,不能由当事人协议排除。

二是禁止当事人违反诉讼时效,约定延长或者缩短诉讼时效。《民法典》第197条规定了强制诉讼时效,明确禁止当事人通过协议延长或者缩短诉讼时效。

第三,禁止当事人对诉讼时效的计算方法作出约定。这里所说的计算方法主要是指诉讼时效起算的时间。如果允许当事人约定时效的计算方法,实际上相当于允许其延长或者缩短时效期限。

第四,禁止当事人对诉讼时效中止或者中断的原因作出约定。诉讼时效中止或者中断的原因必须由法律规定,因为它们对诉讼时效期间的确定具有重要意义。如果允许当事人任意约定,时效的强制性就会受到很大影响。特别需要注意的是,强调诉讼时效等规则的强制性,也有利于维护诉讼时效规则的统一性,因为如果允许当事人对诉讼时效等规则进行约定,可能会要求法官对每一项约定是否合理做出具体判断,这可能会影响司法判决的统一性,不合理地增加司法成本。

(3)体现了债务人的限制利益。

所谓时效利益,是指在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权利人丧失了根据诉讼程序请求法院强制债务人履行义务的权利,因此债务人可以不履行义务,进而获得本不应获得的利益。时效期间届满后,债务人享有的时效利益受法律保护。当然,时效期间届满后,义务人享有的时效利益本质上是当事人的私益,其有权放弃。但是,考虑到对债务人利益的保护,《民法典》第192条第2款禁止提前放弃诉讼时效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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