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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的房屋拆迁补偿

农村的房屋拆迁补偿

农村房屋拆迁,无论采取什么样的补偿安置方式,首先是补偿房屋本身的价值。根据建筑结构的不同,补偿标准也不同。

农村房屋拆迁补偿标准

1.宅基地上的房屋拆迁可以实行货币补偿或者房屋安置,有条件的地区也可以单独批准宅基地。

2.拆迁宅基地上的房屋实行货币补偿的,拆迁人应当向被拆迁人支付补偿。按照被拆迁房屋的重置价格和宅基地的区位补偿价格确定补偿。房屋置换成新价格的评估规则和宅基地区位补偿价格的计算方法由市国土房管局制定并公布。

3.宅基地上的房屋拆迁安置在国有土地上的,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确定拆迁补偿,并与被安置房屋的市场评估价格结算差价;但是,根据市人民政府的规定,拆迁人拥有经济适用住房的除外。

4.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作为拆迁人实施拆迁,用集体建设用地范围内的房屋安置被拆迁人。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并经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按照被拆迁房屋的建筑面积,或者结合被拆迁人的家庭人口进行安置。

5.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在集体土地上建设安置房的,应当符合城市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并依法取得用地和规划许可。

6.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作为拆迁人,对宅基地上的房屋进行拆迁。有条件的地方可以按照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另行审批被拆迁人的宅基地自建房,并按照重置价格对被拆迁房屋进行补偿。

农村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方法

一是取消被征收土地的村或村民小组的补偿安置。

(1)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与货币补偿金额等值的产权房调换。

(2)货币补偿金额的计算公式为:(被拆迁房屋单价结合成新+同区域新建多层商品房每平方米土地使用权基准价格+价格补贴)×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

(3)被拆迁房屋评估选择置换法的,按照置换单价合并成新,由征地单位委托具有房屋拆迁评估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同一区域新建多层商品住宅每平方米土地使用权的基准价格和价格补贴标准,由被拆迁房屋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根据土地市场实际情况制定并公布。

二、村或村民小组制的补偿安置不撤销。

未转为城镇户籍的居民,按下列规定予以补偿安置:

(1)在具备易地建房条件的地区,可以在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中心村或居住区范围内的宅基地上申请新建住房,并获得相应的货币补偿;

(2)货币补偿金额的计算公式为:(被拆迁房屋单价结合成新+价格补贴)×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被拆迁人使用新宅基地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支付给被征用土地的村或者村民小组。居民申请新建房屋的审批程序,按照国家和当地农村住房建设的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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